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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9]201号
【颁布时间】 2009-10-26
【实施时间】 2009-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3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20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区自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以来,由于各种原因,工作推进缓慢,各地进展很不平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健全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宅基地涉及到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村群众的切身利益。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迫切要求;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是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的重要基础;是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重要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切实保护农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明确任务,强化措施,确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推进

  (一)明确目标任务。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从2009年开始,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开展农村居民点数字地籍调查,建立农村地籍数据库和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严把政策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确保发证质量。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要依法予以办理登记手续;对宅基地使用权存在争议、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以及不符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规定(除继承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等不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发证;对宅基地存在争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进行调查处理。对在具体登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调整完善有关措施,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落实工作经费。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一定的财力、物力作为保障。各地要按照现行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相关业务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从相关土地收益中列支。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地的登记发证经费予以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制订。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专项工作经费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调处。土地权属纠纷问题直接影响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推进。各地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建立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纠纷调处工作。对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及时进行调处。对调处无法解决的,各市、县 (市)人民政府要及时依法裁决。

  (五)主动服务。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手段,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办证服务。充分发挥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设立专门的收件、发件、登记窗口,方便农民群众申请办证。要及时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发给使用权人,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各种名义扣留或延缓发放。要加强宣传工作,做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提高农民群众配合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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