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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电网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在安单位: 为抢抓国家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机遇,进一步加快安顺电网规划和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与贵州电网公司签订的《电网建设战略合作协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电网建设绿色通道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电网发展规划 (一)供电部门要在《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变电站布点及线路走廊规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级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时对电网规划进行修编,编制的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编制的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中。 (二)各县(区、管委会)要根据电网规划优先保证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变电站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的预留。供电部门及时将次年电网建设计划、规划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报市、县(区)有关职能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各相关部门应在15日内回复明确的书面意见,过15日不回复的,视为同意。供电部门征求完意见后,将规划选址报告和路径规划方案报市、县(区)国土、建设、水利、林业、规划等相关部门备案。 二、电网建设前期工作 (一)对符合我市电力及有关规划的输变电工程项目,由所在县(区)建设、国土、林业、环保、水利等部门按省、市重点项目的审批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各项手续,并依据权限完成审批或上报工作。 (二)对符合电力及有关规划的输变电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出具输变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所需的用地和线路走廊的初步意见(意向性协议),按照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书规定时限要求,完成各项手续的审批或上报工作。 (三)对输变电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供电部门要分别明确专人负责各项手续及支持性文件办理的对接联系等工作。 (四)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电网建设。对于输变电工程项目征地无法落实、拆迁困难以及与交通、林业、公路、水利、电讯、航道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有冲突的重大问题,由供电部门先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解决,如不能解决,报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各有关部门要服从协调,主动工作,不得推诿、拖延,影响工程进度。 (五)简化输变电工程项目前期手续。规划、国土、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在办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林术砍伐、环评等手续的过程中,对符合条件且时限紧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可先出具审查初步意见,推进前期工作进展。 (六)电网建设计划下达后,如因当地政府要求修改站址、变换线路路径引起设计方案变动的,由供电部门报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并由当地政府承担方案变动带来的损失及增加的工程建设费用。 三、电网工程实施 (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协调本辖区内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青苗赔偿工作,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破道、通水、进站道路及开口等工作。 (二)供电部门是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各县(区)要抽调专人成立电网建设现场协调工作组,负责通道、用地、开挖、赔付等各项协调工作。 (三)为加快电网建设进度,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征地、青苗赔偿等的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安顺市电网建设工程土地征用青苗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安府办发〔2009〕21号)执行,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负责兑现。输变电工程项目取得路径协议等手续后,在路径影响范围内新修建的建筑物拆迁,供电部门一律不给予赔偿。 (四)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确实不能减免的,按规定从低执行。 (五)简化输变电工程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供电部门提交申请后,相关职能部门要在一周内办理完毕。对工期紧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可按临时用地的原则,边实施边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对资料不全但承诺在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电网建设项目,可先动工建设,待资料补齐后,再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