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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规范架空线路塔基征地工作。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架空输电线路的塔基占地,原则上不办征用手续,只作一次性永久补偿。补偿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负责兑现。 四、部门工作职责 (一)发改部门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办理完成输变电工程项目的核准(备案)手续;牵头组织22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的选址(县区发改部门牵头组织11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项目的选址),并出具选址会议纪要。 2、配合供电部门开展新建项目的前期工作,积极协调和配合供电部门办理与铁路、机场、国土资源、交通(路政)、水利、林业、规划等相关部门在项目前期阶段的有关手续。 (二)建设规划部门 1、在收到供电部门变电站用地和线路走廊意向性协议或承诺函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向性协议或承诺函。 2、在收到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经初审,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供电部门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市规划,通过审阅材料和现场踏勘,对电网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 4、积极主动参与输变电工程项目的选址,协助办理项目前期征地、赔偿和建筑物拆除等工作。 5、按规定需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建设部门根据供电部门申请及时补办。 (三)国土资源部门 1、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在收到供电部门土地预审申请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在报件资料齐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或转报省国土资源厅预审。 2、牵头办理输变电工程项目前期的征地、赔偿等有关工作。 3、积极主动参与输变电工程项目的选址。 4、在收到供电部门变电站用地和线路走廊意向性协议或承诺函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向性协议或承诺函。 5、在收到变电站站址《建设项目用地矿产资源情况核查表》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四)水利部门 1、在收到供电部门申报的《输变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审查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2、对工期特别紧而资料暂未齐全的项目,水利部门可先出具咨询意见,供电部门在规定办理时限内补齐资料。 (五)林业部门 1、在收到供电部门变电站用地和线路走廊意向性协议或承诺函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向性协议。 2、负责林木砍伐证的办理和补偿标准核定,负责施工中林木砍伐等工作的协调。 (六)环保部门 1、在收到供电部门申报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业务咨询服务咨询登记表》后,10个工作目内出具审查意见。 2、对工期特别紧而资料暂时未齐全的项目,环保部门可先出具审查意见,供电部门在规定办理时限内补齐资料。 (七)消防部门 对供电部门申报资料齐全的项目,分别在6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完成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城管部门 积极支持和协调建设中涉及到的城市道路破道、开挖及设备安装位置等问题,并在收到供电部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相关手续。 (九)公安部门 大力支持电网建设中涉及的爆破所需火工用品等,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满足电网建设的需要。 (十)交通、公路、交警等部门 对运输电力物资的车辆,按有关规定开辟绿色通道。 (十一)供电部门 负责组织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实施并积极办理有关前期手续。 五、其他 (一)需增加和改造的城市电缆入地通道,按照供电部门的需求,安排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实施,并依据协议,承担相应土建建设费用。 (二)输变电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环保、水利、消防等部门在收到供电部门的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三)电网建设应节约土地资源,减少变电站占地面积,变电站一般采用户外布置,城区尽量采用户内gis配置或优化设计方案。 (四)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力度,并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 为确保电网建设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责任书,负责辖区内电网建设的领导和协调工作,供电部门每月上报电网规划和建设完成情况。市政府督查室将电网建设纳入重点督查对象,适时对电网建设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市人民政府将电网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工作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项目征地、拆迁等工作而耽误施工建设、影响工程按时竣工的,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