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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8]7号
【颁布时间】 2008-01-21
【实施时间】 2008-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3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牧民培训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二)加大投入,提供保障。按照“渠道不变、集中使用、各负其责”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公共财政对农牧民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要加大农村牧区职业教育资金投入,改善农牧区劳动力培训基地硬件设施、教学设备和远程教育设施条件,增加师资队伍建设、实用教材编写和实训材料使用的资金扶持。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引导社会力量、企业参与农牧民培训工作。各地要将农牧民培训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逐步建立以政府、企业和农牧民共同投入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农牧民培训资金要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并实行项目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三)整合资源,创新模式。实行培训主体多元化,加强现有农村牧区教育培训资源的整合,充分发挥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农广校、星火培训学校以及民办培训机构的作用,大力开展农牧民培训。各类职业学校要扩大面向农牧区的招生和培训规模,积极开展农牧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城市职业学校要结合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结构,积极开展进城农牧民的教育培训工作。要组建一支“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培训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师资队伍培训,不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要积极创新,不断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培训模式和方法,根据农牧业经济结构调整、劳动力市场变化和用工单位的需求,科学确定培训对象、培训规模和培训内容,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要从农牧民文化基础、接受能力等实际出发,创造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操作培训,激发其学习兴趣,提高其动手操作能力。要加强对农牧区妇女的培训,因地、因时、因人组织培训。要坚持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加强培训机构与用工单位和就业市场的沟通协调,以需求定培训,以输出带培训,坚持用就业率考核培训机构,由培训机构负责所培训劳动力的就业。

  (四)强化监督,提高质量。要建立健全各类培训机构、基地的检查与考核制度,重点从组织管理体系、条件认证体系、实施培训及效果分析等方面,考核各级农牧民培训管理部门在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基地认定、资金管理及机制创新等方面的成效;检查培训单位在执行培训计划、完成培训任务、达到培训效果等方面的情况,考核培训单位在教材使用、教师配备、教学进度、培训方法、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效果。同时,要建立公示制度,向农牧民公布培训单位名称、培训任务、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就业去向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要实行奖惩制度,对通过检查验收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培训单位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培训单位要及时取消培训资格,三年内不得承担培训任务。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五)制定政策,促进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尤其是具有特色的民办机构开展农牧民科技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使用培训扶持资金。获准使用农牧民培训扶持资金的学校和培训机构,要降低农牧民学员的培训收费标准。鼓励农牧民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牧民参加收费鉴定。用工单位要负责培训本单位所用农民工。对取得农牧民科技培训“绿色证书”的农牧民,优先承包国家和乡村集体农牧业生产项目,优先确定为农村牧区科技户,并获得支持。

  (六)加强服务,优化环境。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劳动力就业中介组织,做好农民工转移服务工作,逐步形成省、州(地市)、县、乡包括就业信息、咨询、职介、培训、维权在内的就业体系。要根据市场需求,加强与用人单位及劳动力市场的对接,把培训与就业密切结合起来,建立起职业技能培训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衔接机制,努力把技能培训、就业介绍、就业后服务管理融为一体。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建设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信息服务体系,包括建立农牧区劳动力资源库、城镇用工信息库和就业跟踪资料库等,为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提供良好的资源基础。同时,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加强农牧民培训工作宣传,营造农牧民培训的良好氛围,形成农牧民接受教育培训的内在动力,使培训成为农牧民个人的自觉和自愿行为,把农牧民培训工作办成一项真正意义上的民心工程、实事工程。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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