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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办发[2009]233号
【颁布时间】 2009-10-25
【实施时间】 2009-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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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资本运营处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承担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六)资产统计与财务监督处

  

  综合研究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

  

  (七)考核分配处

  

  依据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提出所监管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

  

  (八)监事会工作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省属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

  

  (十)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

  

  负责所监管企业及党组织由中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管理的中央在滇企业的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十一)群众工作处(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

  

  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承办信访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十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监事会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离退休人员工作;联系协调所监管企业人才培训工作;办理出国(境)人员的有关事务。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中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纪律检查工作,设纪检综合室(与云南省监察厅派驻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室合署设置)、案件审理室,正处级。

  

  


  四、人员编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55名(含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行政编制50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正厅级)、党委副书记3名(副厅级),主任1名(正厅级)、副主任4名(副厅级),党政领导可交叉或合并任职,纪委书记1名(由党委副书记兼任),厅级监事会主席6名(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为正厅级或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委机关正处级领导职数2名、正处级专职监事15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5名(含纪委机关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副处级专职监事15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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