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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2009年冬季防火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市2009年冬季防火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吉林市2009年冬季防火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市冬季防火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冬季消防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全省农村消防工作推进会暨冬季防火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动员全社会力量,突出重点、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严格监督执法,强化检查督导,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冬季火灾形势的持续稳定,为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时间安排 2009年10月31日至2010年2月28日。 三、方法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11月1日至11月15日)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分别成立冬季防火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层层召开会议,对冬季防火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切实增强做好冬防工作的责任意识。要专门召开一次人员密集场所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会议,集中进行消防法制教育,明确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求,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组织和发动社会各界,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全员参与到冬防工作中来。要结合“119”消防宣传月活动,大力开展主题鲜明、内容详实、声势浩大的消防宣传系列活动,普及消防基础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检查整改阶段(11月16日至2010年1月31日) 1.自检自查。各部门;商(市)场、影剧院、公铁客运车站、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游戏厅、网吧等商业、文化(休闲)娱乐场所;宾馆(饭店)、洗浴、餐馆等住宿餐饮场所;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及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粮、棉、木材等可燃物资储存仓库、堆垛管理单位;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医院、学校、敬老院、教堂、外国人居住公寓、社会办学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城镇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等要认真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自检自查。重点检查是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是否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特别要认真检查针对冬季取暖所进行的用火用电行为,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问题要立即整改。 2.行业复查。各级政府要组织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成立检查组,对行业、系统所属单位自检自查情况逐一进行复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进行复查;各乡(镇)公安派出所、村委会负责对村屯进行复查;教育、卫生、民政、广电、建设等行业和系统负责对学校、医院、养老院、广播电台、建设工程单位进行复查;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负责对宾馆(饭店)、寺庙等古建筑、地下场所等单位进行复查;铁路、交通等部门负责对火车站、客运站等管辖单位进行复查;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文化、商务、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性场所进行复查。重点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冬季防火自检自查情况、消防安全状况以及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情况。对自查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存在火灾隐患或严重消防安全问题的,应依法依纪予以查处,并要求限期整改落实。12月20日前,上述各行政主管部门,要逐级向属地防火安全委员会上报复查情况,包括检查单位名称、数量、发现火灾隐患具体问题、督促整改的具体措施、依纪予以处分的人员等具体内容。 3.专项检查。各级政府要将冬防工作与全年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深入开展冬季消防安全大检查行动,将行动贯穿于冬季防火工作的始终。同时要全面推行错时监督检查工作制,针对夜间营业的单位和场所开展集中夜查行动,把警力部署到火灾高发时段、高发部位,全力做好火灾防控工作。并做到“六个必查”和“六个一律”:必查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必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必查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必查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必查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是否健全和员工是否受到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必查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对检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违法装修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关闭;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以及其它燃烧后产生剧毒烟气的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对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爆竹。对拒不整改和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使用、营业的,要坚决依法拘留违法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