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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年— 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 12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和基金抗风险能力,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异地就医付费结算难等突出问题,现就我区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增强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提高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切实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和医疗保险经办服务能力,有效缓解群众异地就医付费结算难等突出问题。 二、总体目标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在2010年全部实行市级统筹。2009年,银川市以市级统筹模式纳入自治区级统筹范围试点,石嘴山市以市级统筹模式积极探索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试点。 2010年,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实行市级统筹。条件成熟后,逐步实现自治区级统筹。 三、统筹内容 (一)基金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在同一市内,各县(市)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和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分别保持一致。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统一为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300%;个人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各市在制定市级统筹方案时,综合考虑提高待遇支付标准和调整缴费基数等因素确定缴费比例和标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2009年末各市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不得低于6%。 (二)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统一。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即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所确定范围,各市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的配置比例要科学合理,逐步实现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配置比例达到55:45左右。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住院和门诊大病及门诊费用实行统一支付标准和支付办法。 (三)基金使用管理统一。要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权利与义务,充分调动市县工作的积极性。按照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要求,建立市级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使基金能够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基金管理实行“分级预算管理、市级调剂”管理模式。 (四)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和费用结算统一。要加强就医服务管理,按照资源共享、分级利用、加强引导、强化考核的原则,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委托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完善医疗服务管理协议、考核办法和现行结算方式,建立按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和按人头付费等结算方式,引导医疗机构自我管理、自我控制、自我约束,树立看病成本意识,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加强内部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五)经办服务规程统一。要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险经办服务规程和标准,健全以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中心并向县市区和街道(社区)、定点医药机构延伸的经办管理服务网络,强化市级经办机构服务能力。统一经办业务管理服务规程和服务规范标准,明确分级经办责任和建立互动协作机制,实行年度考核办法。明确不同层级经办管理机构人员管理、配置和经费保障机制。 (六)信息系统统一。全区统一信息系统软件,自治区通过网络支持市县区和街道(社区)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联网结算,参保人员持卡就医买药,住院及门诊大病实行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费用。要加强医疗保险运行情况的综合分析,为完善政策和加强管理提供数据支持。要提高医疗服务管理标准化建设,加强医疗服务及费用网络监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