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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改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第58号令)予以转发。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我省对下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制度。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二)食用植物油; (三)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 (四)乳品; (五)鸡蛋; (六)饲料; (七)化肥; (八)水泥; (九)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二、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省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 (一)大米、面粉生产加工企业; (二)食用植物油压榨生产加工企业; (三)生猪饲养企业; (四)饲料生产企业; (五)化肥生产经营企业; (六)水泥生产企业; (七)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经营企业。 列入提价申报目录的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和规定的申报材料送达省价格主管部门,并填报商品提价申报表(详见附件二)。 提价申报商品种类和企业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三、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下列商品批发价、零售价的经营者,应当向当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成品粮(面粉、籼米、粳米)、挂面、方便面;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调和油);猪肉、牛羊肉及其制品;鸡蛋;牛奶;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等。具体品种和企业名单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布。 (一)零售商。在当地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或零售企业。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批发商。在当地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批发市场内商品价格变动由批发市场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当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一)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二)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三)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价格,除按规定向当地市或者县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提价申请书面报告和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需填报商品调价备案表(详见附件三)。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工作。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要进行重点监测,跟踪分析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加强对与干预对象关联度较高的商品及服务价格的监测,严格控制价格变动的连锁反应,防止价格波动向更大范围内传导。认真研究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价格变动和群众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完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六、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纳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范围的商品及服务,各市县要加强检查,对经营者不按规定要求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散布谣言、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违法案例,要公开曝光。对未列入价格干预范围的商品及服务,也要进行必要的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七、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直接关系到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关系群众生活。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必要性,引导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要向群众广泛宣传,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表示价格不上涨,而是要制止乱涨价,引导消费者形成理性的心理预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