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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2号
【颁布时间】 2010-12-24
【实施时间】 2011-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5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0〕第12号)


  

  《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法行政考核,是指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基本要求进行的督促检查、考核评定及奖惩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对所属行政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具体组织进行考核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对其依法行政情况予以掌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管理部门。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客观公正、公众参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总责,进行认真部署和督导。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情况;

  

  (二)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情况;

  

  (三)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情况;

  

  (四)规范行政执法的情况;

  

  (五)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情况;

  

  (六)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取得实际效果的情况。

  

  第八条  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等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二)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

  

  (三)完善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将法律知识测试列入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工作的公务员进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四)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五)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第九条  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的考核内容:

  

  (一)健全政府立法制度。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出台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立法项目,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

  

  (二)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制度,政府规章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

  

  (三)严格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配套制度和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及时更新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

  

  (四)完善和实施行政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积极接受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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