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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因违法行政引发恶性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环境事故的; 因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违法作出决定、命令、指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一般逐级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确定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应当直接进行考核,也可选择确定若干重点单位直接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掌握情况与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法制机构日常通过信息反馈、情况交流、督促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考核对象依法行政情况。年度考核由法制机构制定考核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牵头组织,请本级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参加,组成若干考核组,分别到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并于每年12月底向负责考核的法制机构报送书面情况; (二)考核组到被考核单位,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考察、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组织民主评议等方法进行考核; (三)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依法行政情况作出评价,报告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作出综合评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结果并予公布。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可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设定分值和评分及加分、减分标准。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省人民政府每年遴选若干个考核结果优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单位”;遴选若干个工作部门和单位,授予“依法行政先进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