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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9]95号
【颁布时间】 2009-10-23
【实施时间】 2009-10-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5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工程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工程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南府发〔2009〕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在全市组织开展“大排查、大接访、大调处”活动的工作方案》(南办发〔2009〕2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南府发〔2009〕4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南府发〔2009〕46号)等文件要求,为更好服务我市的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确保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扩大内需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工程纠纷调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建设、劳动保障、公安、发改、财政、国土、园林、规划、城管、房产、交通、教育、水利、供电、金融、信访、监察等部门和各县、城区、开发区(管委会)的纠纷调处工作机构,要继续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各种管理手段,督促有关单位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投诉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程纠纷问题。

  

  


  二、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集体协商谈判调处机制。

  

  各单位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建设、劳动保障、公安、信访、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城区、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建筑市场和建筑劳务市场管理,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建筑劳务企业以及项目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班队长、农民工的指导和管理。

  

  (二)市总工会、市建设工会负责牵头会同建筑业协会、房地产协会等第三方人民团体开展农民工维权协调工作。市清欠办、建委、劳动保障局、建管处、建安劳保办、建筑管理监察支队、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等单位积极参与配合,利用政府公信力以及必要的行政联动措施构建沟通平台和利益保全渠道。

  

  (三)南宁仲裁委员会、南宁仲裁委员会建设仲裁中心负责健全纠纷仲裁机制,组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质量、造价等方面的专家库,进一步规范建设合同文本,充分发挥一裁终局快速高效的优点,引导相关方面通过专家仲裁方式解决问题。

  

  (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开辟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及时处理重大劳务纠纷。

  

  (五)市司法局负责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降低法律援助的准入门槛。设立维权和法援咨询窗口,义务为建筑农民工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并以此作为律师执业的评价考核指标。

  

  (六)各有关单位按《南宁市建设领域工程纠纷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要点》(详见附件)做好工程款纠纷突发事件的维稳工作。

  

  


  三、采取积极主动、科学合理的手段,加强建筑市场和建筑劳务市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部门数据共享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和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级制度,实施差别化分级管理。对不同诚信级别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在招投标、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政策上分别给予不同待遇。诚信级别高的,提高扶持优惠力度;诚信级别低的,提高相关要求。

  

  


  四、加强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服务与监管,多渠道解决农民工问题。实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市场准入和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劳务负责人、班队长、劳务队伍花名册的登记备案;实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月查制度,检查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情况、工人工资发放、清欠公示制度等的执行情况;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诚信情况。要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将国家的惠民政策贯彻落实到建筑行业的广大职工,以解决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后顾之忧。

  

  


  五、加强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预售、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办证的动态管理,把开发商与承包商、开发商与购房者的矛盾和利益合理切割,引导纠纷各方通过协调、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在开发商提供财产抵押实现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利益保全的情况下,可有条件给予存在工程纠纷的房地产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以便为购房者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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