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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营造中小企业良好的融资环境,切实解决信贷资源利用率较低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增强中小企业整体竞争力,加快我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我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推进我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内在要求。受各种因素影响,我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滞后,存在融资资信不对称、担保机构资本结构单一、规模小、市场化运作程度低、业务品种少、专业化水平低、担保面窄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区信贷融资和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建立担保公司,积极引进区外担保公司进入西藏开展业务,不断加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解决当前我区借款人融资“瓶颈”制约已迫在眉睫。 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发展、保稳定、保民生,缓解借款人融资难为核心,以“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为方向,坚持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的方针,大力推动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成为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相结合的社会化信用机构。 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原则是:政策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规范运作与提高诚信水平相结合、促进融资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有序竞争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按照“整体规划、分层实施、先易后难、由小到大”的总体要求,积极稳步推进。鼓励和支持担保机构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 三、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各地要根据当地发展情况逐步建立国有全资政策性担保公司,对现有的国有全资政策性担保公司加大资本金注入力度,提高担保能力。在地(市)、县设立的国有全资政策性担保公司,政府出资额分别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500万元。设立信用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必须以货币形式出资。 (一)机构发展协调化。信用担保体系由国有全资政策性担保公司、商业性担保公司等组成。政府主导培育国有全资政策性担保公司,鼓励民间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公司,积极引进业务成熟、运作规范的区外信用担保公司来藏设立机构,多形式组建担保机构并促进其协调发展。国有全资政策性担保公司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完备手续,由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商业性担保公司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完备手续,报当地工业信息化部门备案,凭备案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设立主体多元化。各类担保机构可由各级财政、企业、社团、自然人等出资设立,各级财政、企业、社团、自然人等以实际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已经由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逐步规范为独立法人后继续运作。 (三)组织形式多样化。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以公司制企业法人为主,符合法律规定的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从事担保业务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运行机制市场化。各地成立的国有控股担保机构要积极吸收民营资本扩股,扩大担保资金来源。要利用民营企业机制上的灵活性,推进市场化运作,提高担保行业的竞争力,促进信用担保行业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监督管理法制化。担保机构的设立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监管机构要依法监管,不得干涉担保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也要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四、加大对各类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