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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发[2009]51号
【颁布时间】 2009-10-23
【实施时间】 2009-10-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6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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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对策,采取措施,正确引导,解决好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把建设信用担保体系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抓紧抓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西藏自治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分管金融的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各地(市)相应成立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

  (二)明确职责。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财政、税务、工业信息化、工商等部门配合做好担保机构运作及管理;司法、国土、房产、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办理担保机构的注册和担保合同等有关登记、公证手续;对担保公司的合法追偿行为予以大力支持并执行到位;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间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定期通报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情况及担保机构担保责任履行情况,鼓励和引导辖区金融机构建立中小企业信贷管理机制,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担保机构合作,日益扩展对企业的服务范围和业务品种,实现多方互利共赢。

  (三)强化服务。促进成立自治区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作和自律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维护担保机构合法权益;通过培训、信息融通、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工作;通过自律逐步规范业务操作、行业协作,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良好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各地(市)要积极组织开展面向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技术资格评定、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和对外交流等工作,努力推进担保机构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促进全区担保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解决我区各类借款人融资担保难的重要途径,是提高信贷资源利用率的有效手段,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解放思想,坚定信心,求真务实、狠抓落实,扎实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将中央扩大内需、促进增长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为西藏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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