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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建发[2009]16号
【颁布时间】 2009-10-23
【实施时间】 2009-10-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6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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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入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原则上为“人均收入标准在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一 80%之内”,住房困难标准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一15平方米之内”。保障对象的具体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上述原则,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住房困难户较多、政府财力紧张的市、县,可以低标准起步,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三)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保证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赁补贴额根据当地平均市场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1.中央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补助。国家将我省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范围,2009年下拨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3.5亿元(补助标准为 200元/平方米),下拨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2.41亿元。

  2.省级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省政府设立廉租住房保障奖补资金,2008、2009年各拿出5000万元奖补资金,对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困难的城市给予补助,对执行廉租住房年度计划和资金落实情况好的城市给予奖励,引导、支持各地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省扩大内需重点建设项目调控资金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给予政策性信贷支持。

  3.市、县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比例。

  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使用中央下拨的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投资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省下拨的廉租住房保障奖补资金,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

  4.商业银行提供信贷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二)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各市、县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确保供应。要落实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如期开工建设。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规模,以及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确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三)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多渠道筹措房源。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为集中,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利于解决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市、县要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强相关的政策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与廉租住房建设结合起来进行,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优先解决城市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五、监督管理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省对各市、县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市、县政府年度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的内容。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实施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加强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同时,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按期实现工程建设目标。要按照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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