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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2.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可行,有引导和支持产业集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经当地政府批准。 3.高新技术产业基地要具有鲜明特色和较好基础,产业规模较大,集中度较高,是该地区经济发展中的重点产业。 4.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企业群要有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和一批中小型技术创新企业及配套企业,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和产业优势。 5.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设和发展要有良好的环境,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已形成较为健全的中介服务体系,具备培育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基本条件。 6.高新技术产业基地要高度重视技术创新活动,已有一定数量的研究开发力量,其研究开发经费稳步增加,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要明显高于行业的平均值,且逐年上升。 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评价 (一)评价原则。 1.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定性评价参照基地的基本条件)。 2.现状与发展目标相结合原则。 3.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评价一次。 (二)评价指标。 1.基地规模与增长潜力:一是产业基地的该主导产业工业产值占全区该产业工业产值的比重,一般应在10%以上;二是产业基地工业产值的增长速度,一般应在20%左右,并超过全区平均增长速度。 2.技术先进性:采用四个相关指标来测定产业基地的技术先进性。 高新技术产业的增长度:近三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和同期增长比例; 技术开发密集度:r&d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或本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人力资本密集度:科技人员数量占从业人员数量的比重或近三年发明专利的申请量; 物质资本密集度:以固定资产净值来计算人均资金占有数; 以上四个指标应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和超过全区平均水平20%。 3.国际竞争力:以产业基地中高新技术产业出口额占工业产值的比重与增长幅度,反映出产业基地在全球高新技术产业激烈竞争态势下的动态竞争力,比重一般应4%左右,最近三年增幅平均超过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增长速度 10%以上。 (三)评价结果。 基地规模与增长潜力、技术先进性和国际竞争力指标中全部超出规定标准的20%及以上为优秀,达到标准和超出规定标准的20%之间为合格。 技术先进性四项指标中任何两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基地评价为不合格。 基地内出现企业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化逾期两年经整改仍不能建成验收的,或由于企业自身因素导致项目终止情况、或基地及基地内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国家、自治区依法组织正常活动,一个年度内发生一次的,该产业基地不能评优。 (四)评价程序。 1.资料报送:已认定基地于评价当年3月 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基地所在市(县)的发展改革部门。 2.评价初审:基地所在市(县)的发展改革部门对已认定基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并报告本级政府,于当年4月31日前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 3.结果核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已认定基地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得分和评价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确定结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依据评价得分和评价报告,结合基地在国家、全区和行业所发挥的示范作用,确定评价结果。 5.奖惩措施:对评价为优秀的产业基地,优先推荐参加国家产业基地评审并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对评价为不合格的,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撤销其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资格。 六、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各地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发展的组织领导。 (二)凡申请产业基地的,其产业基地领导小组应制定产业基地总体发展规划方案及支持形成产业集聚、发展的基本措施,由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申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审查,择优认定。 (三)从2010年起,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 3000万元专项资金,对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支持,主要用于: 对基地重点产业、项目引进在解决产业化关键技术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的紧缺专业人才或急需紧缺的其他人员,从本基金中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其服务于项目整个建设期,一般不少于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