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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船舶出口买方信贷等金融政策,帮助骨干造船企业稳定出口船舶订单。 加大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根据企业资信等级,给予贷款倾斜和适当的利率浮动优惠;在确保企业付息的基础上,适当延长还贷时间,到期还贷确有困难的,支持企业转贷,保证企业正常生产;对重点企业在建船舶和有效合同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确保按期到位,对信誉良好的船东和企业及时开具付款和还款保函。 金融机构对企业兼并重组、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建设,优先安排贷款规模,特别是对企业兼并重组,及时做好并购贷款的发放工作。 支持金融创新,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开展在建船舶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等业务,积极推广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设施设备抵押等贷款品种,帮助企业解决抵押难问题;继续扩大对已开办的船舶企业出口预退税保函业务,扩大出口船舶“先退税后核销”试点企业范围。 进一步推动直接融资,为有实力的企业上市和发债创造条件,鼓励企业与相关行业的相互参股,拓宽企业吸纳社会资本的渠道;鼓励设立船舶产业发展基金和船舶担保基金。 市、县(区)两级担保公司加大对船舶企业贷款担保力度,确保担保额度每年以20%以上递增,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五)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加大对船舶工业调整升级的财政扶持力度。整合市级现有工业类、科技类财政性资金,建立统一的船舶工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00万元,三年内安排6000万元。各县(区)根据船舶产业发展实际,也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船舶工业调整升级。按照“扶优、扶强、扶精、限劣”原则,重点支持骨干企业建立现代化造船模式,开展现代造船技术与基础共性技术研究,实施企业兼并重组后进行的技术改造、船舶工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发展船配产业。 引导重点船舶企业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发展,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企业为自主创新活动而引进专利技术,其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技术摊销费用可纳入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及时落实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进一步优化服务。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加大服务力度,积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合力推进船舶工业发展。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对岸线、土地指标、码头船坞、海域使用、口岸开放等一系列审批环节的重点支持和帮助,完善重点在建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加强与国家、省有关部门相关政策的衔接落实工作,积极为重点船舶项目争取国家、省财政支持。对重大建设项目和骨干企业,在项目建设、品牌创建、技术进步、智力支持和财税金融、电力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创新口岸监管模式,改革通关整体流程,缩短 关口作业时间,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提高口岸通关效率。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和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暂停(降低)涉企收费项目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强行业监测与指导,密切关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掌握船舶行业的发展动态,发布行业信息,建立行业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船舶工业发展实际,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船舶工业调整升级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措施。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根据船舶工业调整升级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认真做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舟山市船舶工业调整升级项目汇总表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舟山市船舶工业调整升级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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