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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长安监管联字[2009]5号
【颁布时间】 2009-10-23
【实施时间】 2009-10-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6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春市卫生局、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长春市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春市卫生局、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长春市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长安监管联字[2009]5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要求,按照省四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总工会研究制定了《长春市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长春市卫生局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春市总工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长春市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职业健康工作事关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事关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总工会(以下简称省四部门)《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吉安监管职卫字〔2009〕183号)要求,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促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促进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保护从业人员健康权益,实现全市职业危害防治形势的稳定和好转。

  

  


  二、范围与内容

  

  (一)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为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矿山开采、石材加工、冶炼、铸造、水泥制造、玻璃制造、皮革加工、制鞋、木业加工、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生产企业,特别是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

  

  (二)治理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1.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

  3.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4.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6.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7.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8.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9.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10.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

  11.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

  12.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理;

  13.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义务。

  

  


  三、组织与分工

  

  为保证专项行动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市四部门联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祝云河同志任组长,市卫生局副局长郗书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韩平山及市总工会副主席王胜军同志任副组长,成员为市四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处,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主 任 陈 锋 市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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