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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长安监管联字[2009]5号
【颁布时间】 2009-10-23
【实施时间】 2009-10-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6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春市卫生局、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长春市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成 员 赵莉珠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处长

  魏 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

    宋立群 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全市各地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要按照以上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职业危害治理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0月)。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措施和要求,认真进行部署。各县(市)、区(开发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请于11月1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阶段(2009年10月30日-2010年3月)。

  各地、各部门要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查出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全市限于2010年8月30日)整改到位。

  (三)监管部门检查复查阶段(2010年4-8月)。

  各地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复查,对其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职业危害严重且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各县(市)、区(开发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对本地的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10年9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市四部门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9月13日-30日)。

  市四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组织领导不力、专项行动走过场、治理效果不明显的,要予以批评。同时,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将专项行动情况向全市进行通报。

  (五)迎接国家、省四部门对我市开展专项行动情况检查(2010年10-12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市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长安监管综字[2009]16号)文件要求,结合此次专项治理行动,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把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要建立和落实职业危害治理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担负起职业危害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积极组织开展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明确治理责任,制定治理措施,落实治理资金,确保治理效果。

  (二)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各地、各部门要以这次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为突破口,全面加强我市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把专项治理行动与即将开展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乡、镇、街道的安全监管力量,摸清存在职业危害企业的底数,确定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依法进行治理,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同时,要加强专项行动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定期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和信息沟通制度,要加强各级专项行动工作机构之间的联系,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沟通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治理局面。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通过宣传教育、业务培训、严格执法等措施,引导、扶持生产经营单位加快技术改造,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工艺、设备和材料,落实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各项措施。对生产工艺落后、危害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关闭。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着力构建职业危害防治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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