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9]46号
【颁布时间】 2009-10-22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6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

  (津政发〔2009〕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覆盖城镇职工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以及城乡统筹的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落实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可转换的原则,建立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全民社会保险体系,现就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一)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有条件的区县可在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二)增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的缴费档次。参保人员可以按照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10%、20%、30%缴纳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根据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参保。

  

  


  二、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一)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12号),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继续执行该办法的有关规定,养老保险待遇仍按照该办法计发。

  

  (二)本意见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改为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2号)。参保人员按照本市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参保缴费,并在领取养老金时,按照该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补贴。

  

  


  三、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一)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使所有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被认定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区县属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已经实施破产、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住院、门(急)诊、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不设立个人账户。本人应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调整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制度,使所有参保人员享有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将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筹资比例由6.3%提高到7.3%。市财政按照1个百分点给予补贴。参保人员增加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不设立个人账户。

  

  (三)调整门(急)诊大额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将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由5000元提高到5500元。起付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将按照年龄确定报销比例改为按照医院级别确定报销比例,统一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具体标准为:三级医院报销55%,二级医院报销65%,一级医院报销75%。

  

  (四)调整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将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5.5万元提高到15万元。其中,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5.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5.5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和退休人员报销80%。

  

  (五)调整大额医疗费救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标准由5.5万元至25万元提高到15万元至30万元,报销比例为80%。参保退休人员大额医疗救助费年缴费标准由230元调整为300元。

  

  (六)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管理办法,提高医疗保险资金使用效能。

  

  严格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资金。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将部分大额医疗救助资金调入住院统筹基金。

  

  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基金整合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单独筹集、专项使用调整为统一筹集使用、分别记账管理。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管理办法,个人账户资金专项用于医疗消费。从2010年1月份开始,新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个人的医疗费用。2010年以前已经注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仍由参保人员自行支配使用。

  

  


  四、调整失业人员医疗保障政策,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费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7.3%筹集,并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筹集大额医疗救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个人不缴费,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停止执行用失业保险基金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月发放门诊补助费制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