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人保发[2010]143号
【颁布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0-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7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规划建设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规划建设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143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人才工作会议和《黑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落实我省高技能人才发展目标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号)精神,省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规划建设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规划建设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省人才工作会议和《黑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完善培养、评价体系,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号)精神,现就规划建设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以下简称公共实训鉴定基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建设面向全社会开放的公共实训鉴定基地,是提高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水平的有效手段,是新时期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创新举措。加快公共实训鉴定基地建设,不仅是解决当前培养、评价服务能力不足,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增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

  (二)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纲要和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培育和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高技能人才工作中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通过搭建高层次的公共实训平台,解决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服务手段不足和水平不高等问题,推动培养、评价、交流工作同步开展,带动高技能人才各项工作,加快本地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三)目标任务:未来10年,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立足当地支柱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在资金和资源方面的优势,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全省有条件的中心城市建成10个专业门类齐全、装备水平较高,具有开放性、先进性和示范性、满足高精尖技能人才培养需要的面向社会提供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逐步形成公共培训鉴定服务网络,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实训服务,为实现素质就业探索道路,为经济社会发展输送合格的高技能人才。

  二、功能定位

  (四)科学规划。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高技能人才需求状况,按照“市场导向、合理定位、资源共享、功能互补”的原则,对公共实训鉴定基地进行科学规划和布局。通过广泛调研论证,摸清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支柱产业发展急需的技能人才类型,了解本地区职业培训资源及分布情况,确定公共实训鉴定基地的服务方向和工作重点,本着成熟一个、建设一个、支持一个的原则,坚持高质量和示范性,引领本地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工作发展,防止无序上马,盲目发展。

  (五)功能定位。规划建设公共实训鉴定基地要突出公共实训和技能鉴定两大核心功能。公共技能实训项目以企业和培训机构无力开展的高新技能实训项目为主,辅之以当地支柱产业发展急需的公共实训项目,重点突出“高(高端职业和技能)、新(新兴职业和技能)、长(长周期技能开发)、前(前瞻性技能开发)”,一般性通用工种的中、初级实训原则上不在公共实训鉴定基地内开展,而是交由企业和培训机构开展。技能鉴定服务主要侧重于高端职业和新兴职业,主要开展示范性鉴定和试验性鉴定,并辅之以社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能开展的技能评价服务。同时,能够开展新职业、新技能的研发试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和同业交流活动,开展师资培训,推动高技能人才宣传等项工作。

  (六)公共服务职能。公共实训鉴定基地要面向本地区各类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开放,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示范性特点。重点开展单个学校和企业无法承担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培养区域劳动力市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不开设企业或培训机构已经开展或有能力开展的实训项目。提供高效的组织管理和高水平的技能评价服务,原则上不与社会其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相同职业种类或等级的技能评价服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