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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0]152号
【颁布时间】 2010-12-24
【实施时间】 2010-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7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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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行政征收法定、公平、公开并尊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的原则,重点对行政征收标准以及征、停、减、缓、免程序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对存在征、停、减、缓、免情形的行政征收项目,要明确具体情形及不同级别人员审批权限和程序。对基本情况相同的行政征收项目,征收数额标准应当相同。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给付等类型的裁量权基准制度,也应当明确执法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力求程序简化,时限缩短,方便群众。

  

  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划分裁量阶次,裁量阶次不得少于3个。要综合考评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运用数字考量模式等方式,将裁量因素与阶次划分有机结合。

  

  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办理,听取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备案登记、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为保障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效果,各地各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一)回避制度。明确回避的适用范围和违反回避的法律后果,完善回避的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从重、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以及不予行政许可的原因等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三)公开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情形、理由、法律依据和行政裁量结果等重大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事项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开。行政裁量权基准事项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四)重大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对涉及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大或复杂事项,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共同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载入行政案卷。

  

  (五)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接受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六)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对违法和不当行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七)适时评估修订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本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适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完善,并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评估情况。

  

  五、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将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为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同志要具体组织推动,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作用。要把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结合,与加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和机关效能建设相结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各项工作贯彻落实。

  

  (二)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组织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人员落实这项工作,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科学合理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并对建立和施行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相关配套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作为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做好上下对应和衔接,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反馈和征询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严格按照审查公布后的标准规范施行。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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