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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养的提高,加强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在培训中,要注重增加行政裁量权知识比重,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提高执法水平,保障合法、合理行使。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等途径对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重要依据之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法制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部门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了解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评议。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配套制度,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对尚未建立的,要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在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并报本级法制机构备案。有关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