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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郴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郴政办函[2009]231号
【颁布时间】 2009-10-22
【实施时间】 2009-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8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工作方案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工作方案的通知

  (郴政办函[2009]231号)


  

  北湖区、苏仙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工作方案

  


  为推进我市“两城”建设和“三创”工作,根据《关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郴办发〔2008〕11号)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进行综合治理的通告》(郴政通〔2008〕1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展违法建(构)筑物拆除行动。为确保拆除行动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拆除行动时间和工作目标

  

  此次拆除行动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第二阶段为2010年3月下旬至2010年10月。通过1年时间的努力,基本拆除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拆除面积总计30万平方米。拆除任务分解见附件。

  

  


  二、拆除内容

  

  (一)虽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又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建(构)筑物;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又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建(构)筑物;

  

  (三)占用城市道路、城市绿化用地,影响交通安全畅通、有碍城市景观的违法建(构)筑物;

  

  (四)未经批准进行临时性建设的建(构)筑物、未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临时性建设的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仍未拆除的临时性建(构)筑物;

  

  (五)市政府郴政通〔2008〕17号文件要求限期拆除但至今仍未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向力力任组长;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王碧元,市委常委、副市长陈社招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副巡视员、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雷纯勇,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厅级干部张成城,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厅级干部、市公安局局长唐国栋,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张扬平,市政府分管城建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谭家胜等同志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公安局、市政府督查室、北湖区政府、苏仙区政府、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管委会(郴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负责拆除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朱付山、徐延波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下设北湖区拆除工作小组(组长周迎春)、苏仙区拆除工作小组(组长陈湘安)、郴州经济开发区拆除工作小组(组长向罗生)、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拆除工作小组(组长吴其龙),抽派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副局长陈阳开、市规划局副调研员曾庆书、市建设局副局长肖民生、市公安局副局长吴小波等同时兼任四个工作小组的副组长。

  

  


  四、责任分工

  

  (一)市规划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是拆除违法建(构)筑物行动的执法主体,要及时对违法建设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分别委托北湖区、苏仙区、郴州经济开发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三区一园”)组织拆除。

  

  (二)“三区一园”要成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制定辖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具体拆除计划和行动方案并依法组织实施,市直相关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针对个案制定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队伍科学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四)公安部门要制定工作预案,组织有效力量,维护好拆除现场的秩序,确保拆除工作顺利进行。

  

  (五)信访部门要针对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工作制定信访预案,及时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化解信访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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