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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明确旅游规划编制工作职责,发展和规范旅游规划设计市场 (六)明确旅游规划编制工作职责。旅游规划编制工作按省、市、县三级分工负责。省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省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全省性旅游专项规划和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旅游规划,指导编制省内4a级以上(含4a级)旅游景区规划。设区市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的旅游发展规划、全市性旅游专项规划和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旅游规划,指导编制辖区内3a级旅游景区旅游规划。县(市、区)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本县(市、区)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指导编制辖区内2a级以下(含2a级)旅游景区旅游规划。中央、省级重点投资的旅游项目建设规划,经省旅游局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设区市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规划,经设区市旅游局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单位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全省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旅游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注重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的引领作用。 (七)发展和规范旅游规划设计市场。鼓励具备开展旅游规划设计业务条件的独立法人根据《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并支持省内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做大做强。 1.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年度复核。凡未取得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旅游规划设计工作。已经取得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长期聘用的专职人员如有重大变动,必须报省旅游局备案。 2.专职旅游规划设计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含两家)旅游规划设计单位交叉供职,兼职旅游规划设计人员不得同时在三家以上(含三家)旅游规划设计单位交叉兼职。同一旅游规划设计人员不得代表不同投标单位竞标同一规划编制项目。 3.在我省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的省外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向江西省旅游局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省外旅游规划设计单位需填写江西省旅游局印制的《省外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备案申请报告书》,同时提交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三年通过评审的两项具有代表性规划设计成果的文本。江西省旅游局对所有申请备案的省外规划设计单位信息予以保密,对其提交的资料将不予以退还。江西省旅游局在收到省外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备案申请报告书后,应于一个月内组织审核,并在江西旅游网上公布审核结果。 四、严格旅游规划编制程序,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质量 (八)择优选聘旅游规划编制单位。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区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均应委托有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选聘,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多方比较、择优确定,合理设定专家组专业结构,注意吸收不同涉旅专业的规划设计人员参加专家组,注重专家组长的专业水平和市场信誉。编制省级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5a级景区的旅游规划,原则上应选聘具有甲级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旅游规划专家组长不得同时负责三个以上(含三个)规划编制项目。 (九)合理安排旅游规划编制时间。原则上,省级旅游规划编制实际工作时间应不少于8个月,市级旅游规划编制时间应不少于5个月,县级旅游规划编制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其中,规划编制专家组现场调查工作日,省级旅游规划应不少于100个人天,市级旅游规划应不少于50个人天,县级旅游规划应不少于30个人天。 (十)严格遵循旅游规划编制程序。编制旅游规划,应当按照《旅游规划通则》的要求,对当地旅游资源与旅游发展现状、相关社会经济、文化环境、政策法规的背景条件、旅游客源市场及培育前景等因素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采取科学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提出明确可行的规划思路、目标体系和要素安排。要突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创新性,做到近、中、远期结合,动态与静态结合。要杜绝旅游规划编制过程中存在的程序不健全、内容不完整、重点不突出、审查不规范的问题。旅游规划切忌照抄照搬,杜绝低水平重复规划、重复建设。 (十一)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旅游规划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重点征求并充分吸纳发改、建设、国土、交通、文化、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合理意见。全面征求意见应不少于两次。编制省、设区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5a级旅游景区旅游规划,应当举行中期评审,以便广泛听取意见,深入查找不足,及时补充完善,确保规划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