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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强化服务意识,下沉工作重心 各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帮民解难、助民增收、保民平安”的“五民”观念,下沉工作重心,做到培训办证到乡村,年审年验到村社,维修服务到田头,宣传动员到农家。推行检车、维修、办证“一站式”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为农牧民提供免费检车和维修。要针对农机化生产的特点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指导和技术服务。要结合农机购机补贴、“阳光工程”等惠农政策,加强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技术水平。 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农牧民群众和农机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责,认真制定面向社会、面向农村、面向广大农牧民群众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农机管理部门要深入乡村、学校、集市举办农机安全教育讲座、发放安全宣传资料、播放安全教育警示片,开展“交通安全文明村”和“平安农机安全村”创建等活动,让“安全生产”的理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不断提高广大农牧区群众及其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六、加强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执法能力 各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机监理队伍建设。重点要抓好农机监理人员思想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和岗位业务的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农机监理队伍素质、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正规化、法制化、科学化水平。农机监理执法车辆应当喷涂统一标志图案;执法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文明执法。要积极推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政务公开制度,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自觉接受农民群众监督。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要继续深入开展创建“文明监理、优质服务”示范窗口活动,狠抓规范化管理和优质服务,树立农机监理队伍的良好形象。 七、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效能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政策支持和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专项经费,把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基础建设和财政专项投入,强化监理装备设施建设,保障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平安农机创建等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加强农机监理装备投入,不断改善农机安全管理执法条件,提高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效能。 八、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的领导,把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总体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及时准确掌握农机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解决农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农机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要把农机安全生产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乡、村干部的政绩考核中,层层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签订责任书、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监督一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问责制度落实到位,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农机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协作配合,广大农牧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农机安全生产格局。 九、开展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的委托管理工作,强化农机行驶道路的安全管理 针对目前我省乡村道路交通监管薄弱,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违法行为突出,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等突出问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预防交通事故工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明确农机监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县乡道路内,维护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械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职责,依法纠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采取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械的交通事故。在委托工作中,农机监理部门要在委托监管范围和权限内进行执法活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落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委托监管的改进意见。为了积极稳妥的开展委托监管工作,省公安厅、农牧厅先行在有关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待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在全省推广,从而进一步强化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减少农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