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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司法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警务督察职责。 (六)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监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八)加强监督管理律师行业执业情况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工作。 (三)负责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 (四)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指导、管理司法行政干部培训工作。 (五)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指导和督促各地、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工作。 (六)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研究、起草;负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仲裁机构设立、注册等登记工作。 (七)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法律顾问、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工作。 (八)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工作。 (九)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指导、监督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二)负责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148”法律援助专用电话建设和服务等工作。 (十三)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后勤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十四)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监狱、省属劳教所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协助州(市)管理司法局和其所属劳教所的领导干部;负责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五)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司法厅机关设15个内设机构(云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局为副厅级,其余14个为正处级)和政治部、机关党委、监察室、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督办、会务、机要、保密、信访、统计、档案、干部保健、接待以及车辆、办公用品的管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审核,参与和指导调查研究,组织新闻发布工作;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办公室设秘书科、行政科、信访科、信息督办科、综合科。 (二)政治部 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组织宣传、表彰奖励、党的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办厅直属单位和监狱、省属劳教所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直管干部考察、考核、任免的有关工作;协助州(市)管理司法局和州(市)属劳教所领导干部,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交流建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警衔评授、人民警察抚恤、警衔授予(晋升)培训等工作;负责全系统警容风纪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负责机关和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直属院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