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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办发[2009]221号
【颁布时间】 2009-10-21
【实施时间】 2009-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9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22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水利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水利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照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省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州(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云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水域水质通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州(市)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归口管理水生态修复和水利风景区建设。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州(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和水利涉外事务。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配合水利部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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