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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2011年元旦、春节临近,为促进价格运行平稳有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物价稳定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鄂政发[2010]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电[2010]416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加强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充分利用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这一平台,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务求实效。省局成立了“两节市场价格监管领导小组”,各地要成立相应机构,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挂帅,构建各单位通力协作的工作机制。要制定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方案,建立市场价格监管责任制,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岗,责任到人,抓好落实。 二、认真落实价费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的各项清费减负措施和政策。全面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的车辆免收通行费,进一步规范和降低农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切实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要引导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自觉保持价格稳定。 三、妥善安排好群众生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好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尤其是蔬菜、肉禽蛋奶的供应。充实必要的储备和库存,确保节日期间市场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在两节前对低收入群体进行适当补贴。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采取划拨专项资金、发放慰问金等方式,妥善安排好低收入群体生活。 四、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据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从严从快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要有针对性的选择粮食、蔬菜、液化气、食用油、肉禽蛋奶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当地群众喜爱的地方特色食品,棉花、食糖、水果等农产品,煤炭、柴油、化肥等生产资料,民航、铁路、公路、水路客运和城市公交、出租车等交通运输服务,与旅游相关的住宿、餐饮、购物、停车、景点门票等领域作为价格监管的重点。要严肃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经营者在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的恶意囤积行为;经营者之间相互串通或者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决议、会议纪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的行为;查处大型购物中心、商场超市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送、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以儆效尤。1月中下旬,省局将组织巡查小组,对各地节日市场价格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 五、加强对市场和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分析,落实价格监测日报告制度,重点监测粮、油、肉、禽、蛋、奶、菜、液化气等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分析预警,防止价格的异常波动,一旦出现价格异动,应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省局报告,迅速采取措施应对。 六、及时办理价格投诉举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畅通群众价格权益诉求渠道,充分发挥价格举报在提供案件线索、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群众利益方面的作用。节日期间,“12358”价格举报电话要安排领导带班,专人值守,确保全天候畅通。要认真受理群众对价格、收费问题的投诉举报。耐心解答群众咨询,积极化解价格矛盾,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途径表达价格利益诉求,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案情简单、政策界限明确的,要及时处理,快速办结;案情复杂、政策界限不明确,或者按工作程序办理需要一定时间的,要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七、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宣传主管部门建立舆论宣传工作机制,协调指导好当地价格新闻报道,充分发挥媒体引导预期的积极作用。引导媒体大力宣传政府在发展生产、促进流通、保障供应、加强监管、安定民生方面所采取的政策措施,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渠道及时发布重要商品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用真实、权威的信息,增强群众信心,稳定社会预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