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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严格防范烟花爆竹非法运输。各级公安交管、高速、治安等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传统村落、烟花爆竹从业聚集区等道路出入口的检查,全力查堵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和人员,严防烟花爆竹跨地区非法流动。各地要加大对烟花爆竹产销旺季道路运输活动的监督力度,严格查验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件和许可事项。对未经许可的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和违反运输许可事项、违反国家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要求的行为,严格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严厉打击非法夹带、贩运烟花爆竹行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站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加强重要时段旅客携带行李和包裹托运的安全检查,确保“三不进站、五不出站”(易燃、易爆、易腐蚀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车辆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签字审核不出站)落到实处,防止因非法夹带、贩运烟花爆竹引发安全事故。公交车在重要时段每车须配备安全员,加强对可疑人员和行包的安全检查,杜绝携带烟花爆竹乘车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对烟花爆竹出口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出口运输港口烟花爆竹装运、临时存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船舶适装审核。质监、海关部门要加强出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检验、装箱监督和通关查验。商务部门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加强烟花爆竹出口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经执法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口企业认真进行年度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原、辅材料及成品的验收制度和验收记录,不合格品的控制及记录,主要产品的药物安全性检测记录等。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整改要求及期限,并跟踪验证。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出口登记资格。严格实行批批检验,严格按照标准规定施检。抽样采取加严方式。发现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放行出口。按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sn/t0370-2009)》,以危险品包装生产企业的许可审查及包装的性能和使用鉴定为重点,认真实施危险品包装的检验,确保出口烟花爆竹质量和包装安全。 五、加强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审批。公安部门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ga898-2010)》、《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格条件及管理(ga899-2010)》规定,依法加强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申请举行的所有级别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均须经省烟花爆竹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的安全评估,以专家组签字的评估报告作为许可焰火燃放活动的重要依据。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交通疏导、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随时处置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确保燃放安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法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二)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销售、燃放超标超限和非法烟花爆竹行为。公安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工商、供销等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经销企业和零售网点进行安全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超标超限和非法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社区民警、机关干部、居委会和单位治保积极分子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特别是节日、庆典等高峰期社会面的巡逻控制,及时发现和制止燃放超标超限和非法烟花爆竹行为。发现烟花爆竹经销企业、零售网点违规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的,及时通报安全监管部门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发现的个人燃放礼花弹等a级产品的,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