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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规范产业发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产业政策调整,按照提高门槛、严格条件,加强监管、规范经营,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科学管理、兼并重组,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的原则,实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整顿规范工作。充分利用经济手段,实现产业优胜劣汰。认真研究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律,引导企业逐步实现工厂化、机械化、标准化、科技化、集约化。在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企业的同时,适度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按照国家标准实施整个行业的新、改、扩,通过市场竞争,降低市场价格,满足市场供应,逐步取代和淘汰产品落后、安全条件差的企业,实现产业规模化和集约化,从根本上遏制非法产品。对企业动态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检测分析,增强对安全事故的预见性。对企业不实施停产停业难以消除隐患的,坚决实施停产停业整顿,绝不能容忍企业“带病”生产和经营。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适度放开供应渠道,打破区域限制,逐步建立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允许烟花爆竹销售地邻边市、县的经营企业在销售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允许的情况下,批发配送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确保市场供应,满足群众的消费需求。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可以优势企业托管、兼并安全条件差的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大企业的人才、技术、管理优势,以优代劣,打破区域垄断,使优势企业有效开发烟花爆竹销售市场,遏制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七、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健全完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各级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和问题突出地区的县、乡两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牵头,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非”行动,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二)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对组织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市、县要研究制订相关政策,鼓励烟花爆竹产业集约化发展,支持经济落后地区配备爆炸物品探测仪等必要装备,强化“打非”能力。 八、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建设完善安全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安全设施,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严禁分包转包企业或生产线,严禁使用童工和学生,严禁残疾、智障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强化危险生产工序持证上岗制度,杜绝“一证多厂”和擅自以转包、倒卖、出租等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违规行为。 (二)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省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各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特点和规律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和自律作用,引导烟花爆竹行业健康、安全发展。 (三)严肃查处各类烟花爆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烟花爆竹事故。凡是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消除隐患,经当地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公安、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一并取消其相应的资质。 (四)充实监管力量。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尤其是传统产区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充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明确其相关的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