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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电[2010]56号
【颁布时间】 2010-12-30
【实施时间】 2010-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61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皖价电〔2010〕56号)


  

  各市物价局

  2011年元旦、春节将至。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电〔2010〕416号)和省政府《关于稳定市场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皖政〔2010〕95号)精神,维护市场价格稳定,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现就做好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元旦、春节是我国传统佳节,即将迎来消费旺季、出行高峰,易于发生价格矛盾和纠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两节期间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作为当前的一项大事来抓。一是要充分利用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这一平台,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务求实效;二是要成立两节市场价格监管领导小组,由价格主管部门领导同志挂帅,相关业务科室为成员单位,构建各单位通力协作的工作机制;三是要制定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方案,拟定工作的目标任务、力量配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四是要建立市场价格监管责任制,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岗,责任到人,抓好落实。

  二、清费降价,严格控制出台政府调价项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清费降价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各项清费减负措施和政策,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按照省政府稳定市场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17项措施要求,到2011年3月底,除国家统一出台的调价项目外,我省暂停上调供热、供水、燃气、城市公交等公共服务价格。对擅自上调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进一步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及国有大型超市进场费标准,全面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切实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要从行业自律入手,引导企业规范自身行为,对因成本增加拟调整价格的,要积极协调企业把握好调价的时机、节奏和力度,避开敏感时段。

  三、落实政策,妥善安排困难群体生活。要及时研究和出台稳定市场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政策措施。一是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好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加强货源的采购和调运,充实必要的储备和库存,确保市场供应不断档、不脱销,维护市场价格保持基本稳定,满足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二是密切关注城乡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上涨情况,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建议,通过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以及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等方式,努力解决物价上涨对人民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同时,各地要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建立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四、全面覆盖,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增加巡查频次,扩大检查覆盖面,有针对性地对粮食、蔬菜、食用油,棉花、食糖、水果、液化气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煤炭、柴油、化肥等生产资料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对民航、铁路、公路和出租车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进行专项检查。开展明码标价和价费公示落实情况检查和巡查,规范交通、宾馆、餐饮、商场、旅游景点明码标价和价费公示行为。严肃查处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囤积商品,合谋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对于查出的案件,要加大制裁力度,依法从重从快处理,绝不让违法经营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极坏的典型案件,除给予经济处罚之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保持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五、加强监控,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认真落实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当前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皖价监测〔2010〕4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皖价电〔2010〕45号)规定,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扩大监测覆盖的广度,将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纳入监测范围,拓展监测数据的深度,跟踪调查市场供应、生产成本、销售数量、库存和价格动态。加大监测的频次,增加相关人力、物力配置,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发出预警,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除此之外,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建立健全价格应急调控预案,提高价格监管快速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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