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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0]364号
【颁布时间】 2010-12-30
【实施时间】 2010-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61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建筑物屋顶综合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

  建筑物屋顶综合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3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建筑物屋顶综合整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杭州市区建筑物屋顶综合整治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升城市形象,决定在主城区集中开展建筑物屋顶综合整治专项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为目标,按照城市“洁化、序化、绿化、美化、亮化”的要求,通过对建筑物屋顶实施集中整治,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第五立面”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景观,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形象。

  二、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建筑物屋顶美化绿化的改造整治及相关管理活动。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原则。在屋顶整治过程中,要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并大力倡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明确产权人的责任与义务,努力形成政府、社会、市民良性互动的局面。

  (二)坚持安全第一、适用为主原则。对既有建筑物实施屋顶整治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确保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安全。同时,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注重适用性,避免铺张浪费。

  (三)坚持突出重点、成片整治原则。重点围绕城市高架桥周边、运河两岸、主次干道周边、商业文化中心附近、重要城市景观节点开展成片整治,集中力量提升主城区重要窗口门户地区建筑物的屋顶景观,打造一批标志性的屋顶景观节点工程和视觉中心。

  (四)坚持属地为主、分级管理原则。科学划分市、区、街道(乡镇)在建筑物屋顶综合整治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强化市级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以及区级政府的属地联合管理职能,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单位在联合管理中的主体作用。

  (五)坚持部门协作、分工负责原则。在市屋顶整治工程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下,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紧密配合,加大执法力度,有效推进屋面整治工作开展。

  (六)坚持点面结合、整管并举原则。按照全面整治、依法治理的要求,实施严管重罚,开展规范管理;按照试点先行、从城市中心向四周扩展的方式,边整治、边绿化美化,逐步建立屋顶“洁化、序化、绿化、美化、亮化”长效管理机制。

  (七)坚持项目结合、分类实施原则。屋顶整治工程应结合新(在)建工程一并实施,尤其要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庭院改善、危旧房改善、背街小巷改善、道路整治和各类历史街区综保工程等一并开展,避免重复施工和资源浪费;要根据建筑物的不同类型区别对待、分别处理,以达到洁化美化、整体和谐的效果。

  四、工作目标

  重点对五城区高架桥周边、城市主要道路、重要节点周边的建筑物屋顶进行改造整治,基本实现城市重点区域“第五立面”整洁有序,住宅屋顶呈砖瓦坡型,公建屋顶绿化率明显提高,屋顶长效维护管理机制建立,业主自我管理和服务规范有序,城市品位、城市形象全面提升。

  五、工作部署

  (一)前期试点。2010年12月底前,制定工作方案和整治计划,划定五城区主要景观节点、主要道路重点整治区域;组建市、区两级组织机构,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技术标准;开展工作动员,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以上城区为主以点带面开展试点工作。

  (二)全面实施。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根据划定的重点整治区域和财政资金配套情况,每年年初下达各区屋顶综合整治改造任务,主要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平改坡”和非住宅屋顶序化、绿化、美化工作。

  六、整治内容

  (一)洁化整治:对屋顶垃圾杂物、闲置物品、私自搭建的生产生活设施等,主要采取清理、拆除的方法,达到干净整洁的目的。

  (二)序化整治:对无序的搭建鸽子笼、种养的花草和零乱的空调室外机水管、各类管线等,主要采取定点归类摆放等方法,达到整齐有序的目的。

  (三)绿化整治:按照城市建筑物屋顶绿化设计要求,在技术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公建上人屋面种植植物,进行绿化或设置屋顶花园;对公建不上人屋面或不具备条件的上人屋面,采取喷刷涂料、铺设瓷砖或种植无土栽培的粗放型管理植物等方法进行美化绿化,达到改善环境的目的。同时,为充分调动各建筑物产权人的积极性,经市绿化部门认定,可将公建屋顶绿化面积折算后计入项目绿地率指标,调整出的绿地面积可用于建设单位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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