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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美化整治:按照城市美学设计要求,确定基本风格,通过多层住宅屋顶平改坡和公建屋顶绿化美化等方式,达到景观优美、色彩协调的目的。 (五)亮化整治:按照城市建筑物亮灯工程要求,进一步推进城市建筑物立面亮化工程,达到白天美化与夜间亮化相统一的目的。 七、整治对象和实施主体 (一)既有建筑物屋顶整治分为住宅屋顶整治和公建屋顶整治两类。其中,多层住宅屋顶整治以1996年以前建成的老旧标准住宅为重点整治对象,以洁化、序化和“平改坡”为主要整治措施;高层住宅屋顶有条件的,可进行绿化、美化整治。公建项目屋顶的整治以多层公建屋顶及高层公建裙房屋顶为主要整治对象,以绿化、美化为主要整治措施。 (二)既有建筑物屋顶整治工作主要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市、区两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其屋顶整治工作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结合危旧房改善、庭院改善、背街小巷改善、道路整治、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改善、历史街区综合保护等各项工程一并开展的屋顶整治工程由各改善整治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三)新(在)建项目屋顶整治工作由各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组织实施。其中,新建项目由市建委、规划局、园文局等部门在项目报批和验收时予以把关;已批在建项目由市建委、规划局、园文局等部门在项目验收时予以把关。 八、经费保障 (一)整治经费。 1.既有建筑物屋顶整治经费原则上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市、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屋顶整治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2.新(在)建项目屋顶整治经费由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承担。 3.结合其他改善整治工程一并开展的屋顶整治工程经费列入各改善整治工程专项经费。 (二)养护经费。 1.既有多层住宅实施平改坡整治后,如需对坡屋顶进行维修,按规定使用专项维修基金,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 2.对其他各类屋顶整治项目,按照“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由产权单位承担屋顶整治后的长效养护管理经费。市绿化管理部门每年对屋顶绿化养护情况进行考核,并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养护管理经费进行补贴。具体办法由市绿化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由市屋顶整治工程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指导和监督屋顶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督促做好各项工作。各区应成立相应的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建立屋顶综合整治工作“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机制和定期例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完成屋顶综合整治工作目标。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1.市房管局:负责对整治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组织年度计划实施和考评表彰工作。 2.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重点区域建筑物屋顶综合整治及长效管理工作。 3.市建委:负责督促拆除建筑物屋顶违法建筑,制定建筑物屋顶美化整治设计标准,组织实施屋顶美化整治设计方案审查及验收,督促市城建档案馆配合开展整治项目建筑资料相关信息查询。 4.市园文局:负责制定屋顶绿化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屋顶绿化方案审查验收,并将已实施的屋顶绿化纳入绿化养护综合考核内容。 5.市规划局:负责制定出台杭州市屋顶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导则,并在新建项目审批环节明确建筑物屋顶绿化美化要求。 6.市财政局: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屋顶整治、长效管理经费保障办法,落实建筑物屋顶综合整治经费和相关工作经费,指导、督促落实整治管理相关经费。 7.市城管办:负责结合庭院改善、背街小巷改善工程,督促落实建筑物屋顶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建筑物屋顶户外广告整治,指导做好列入整治范围建筑物的亮化工作。 8.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开展国有土地建筑物屋顶违法建筑、违法广告和毁绿行为等的查处工作。 9.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对建筑物屋顶综合整治中涉及消防设施、消防通道设置等的指导和检查,对消防隐患进行查处,指导并参加屋顶绿化美化方案的审查和验收。 10.市委宣传部:负责将建筑物屋顶综合整治工作纳入重点宣传计划,组织新闻媒体积极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