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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公道正派,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了解企业特点,熟悉经济工作,具有本职岗位所必需的业务知识;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检查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专职监事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 专职监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兼职监事的产生: 企业职工代表担任兼职监事,原则上参照专职监事的任职条件和要求,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监事会的工作方式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有权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和银行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监事列席企业董事会,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主席可以列席或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州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只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汇报检查结论,不能直接向所监督企业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企业主管和直接责任,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监事会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监事人选,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名,报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监事会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任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第三十条 因工作需要,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监事会主席、监事会成员可以担任一至多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接受企业的馈赠,不得在企业谋取私利。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严格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