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阿府办函[2008]12号
【颁布时间】 2008-01-16
【实施时间】 2008-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66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有关人员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州经委、发改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州财政拨付,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四十条  对已经派入监事会的国有企业,不再委派财务总监以及其他的财务监督机构、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