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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伊州政发[2008]1号
【颁布时间】 2008-01-16
【实施时间】 2008-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66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因信息处理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15日内予以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5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内容错误或者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检索、打印、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标准,依照自治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公民,由本人申请并提供证明,经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城市规划、改造、拆迁等事项,以及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利益的筹资筹劳、物价调整等事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公示、再决议的事项,以及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其他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或者实施、办理前,必须先把方案、草案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内收到的反馈意见,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建议、批评或者反对性意见有理、有益或者合法、合理、科学的,应当充分予以采纳。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机构审查确定。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合法有效。

  


  第三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维护更新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具体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次年3月31日前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机关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新闻发布会制度,逐步实行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由相对固定的新闻发言人向媒体披露可以公开报道的政府信息,通报一个阶段或者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对重大疫情、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事项的发生、进展、处置情况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拓展渠道,建立健全社会民主评议制度,采取设立批评建议、投诉举报信箱,设置专线电话,开展行风评议活动等方式,不断改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内部层级监督检查机制,由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定期检查;主动、及时、全面地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接受权力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主动、认真地听取政协和其他社会团体对改进政府信息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接受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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