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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党发[2008]6号
【颁布时间】 2008-01-16
【实施时间】 2008-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66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党发[2008]6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8年1月1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

  


  为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是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任务或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单位及相关人员资格、荣誉、待遇等予以否决的制度。

  

  


  第二条  实施“一票否决”的主体。

  

  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票否决制度”工作,负责组织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一票否决制度”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县级以上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一票否决制度”的具体工作。组织、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一票否决制度”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一票否决”的适用对象: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

  

  (二)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各级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当事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一票否决”:

  

  (一)上级下达的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未达标的;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治理地区未能按期改变面貌的;

  

  (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不履行计划生育职责,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职工生育保险、晚婚晚育增加婚假产假等政策的;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政策而未落实或对违法生育家庭不应给予优先优惠政策而享受的;

  

  (四)各级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因行政不作为为或违法行政导致计划生育恶性案件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怀孕或生育不及时处理的;

  

  (六)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人口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七)非法为他人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摘取避孕节育环的;

  

  (八)利用超声技术和其它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九)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十)其它应予“一票否决”情形。

  

  


  第五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应取消各类综合性先进和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第六条  被“一票否决”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受到如下限制和处理:

  

  (一)对被“一票否决”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取消其各类先进和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属于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不予提拔任用。同时,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对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做出相应处理。因过失发生问题的,给予批评教育;因失职导致问题发生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取消其当年各类先进和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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