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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党发[2008]6号
【颁布时间】 2008-01-16
【实施时间】 2008-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66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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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被“一票否决”的当事人,除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应规定处罚外,还应受到如下限制和处理:

  

  (一)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开除公职,中共党员开除党籍,党代会代表撤销其代表资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二)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村组干部,在按照相关法规处理的同时,取消其企业所享受的各类优惠政策,取消其参加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继续担任村组干部。

  

  


  第八条  对被实行“一票否决”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或当事人实行跟踪否决。

  

  (一)对应否决而在当年未实行否决的单位,从认定之日起,对已获得荣誉称号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已领取奖金的,收回其奖金;

  

  (二)对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自发现之日起,根据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实行跟踪否决;

  

  (三)对当事人根据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实行跟踪否决。

  

  


  第九条  “一票否决制度”的执行: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后,应当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单位“一票否决”决定书》。被否决的事项属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等部门处理权限的,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

  

  (三)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四)被“一票否决”的单位或个人对否决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告之书》或《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决定书》15日内向做出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受理后,在30日内做出决定,复核机关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条  “一票否决制度”的保障措施: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一票否决制度”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定期通报“一票否决制度”执行情况。对不按规定执行“一票否决”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单位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

  

  (三)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当好同级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负责监督检查“一票否决”执行情况,每年年底要向同级党委、政府专题报告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四)被“一票否决”的单位,每半年向做出“一票否决”决定的机关书面报告一次整改情况。否决期满后,由做出决定的机关按照程序对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新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未通过的,“一票否决”决定继续有效;

  

  (五)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将“一票否决”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内容,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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