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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精神,从根本上改变以升学考试分数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和《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一)实行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制度。初中学生学业考试是初中学生学科学习目标评价的主要手段,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学生在学科学习方面所达到的水平。学业考试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并建立学业考试的各项工作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考试组织、成绩管理的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学业考试成绩应根据各学科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确定合格标准。提倡使用等级制表达学业考试成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给学校和学生排队或公布名次。 学业考试的命题应根据学科课程标准,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情况,特别是在具体情境中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杜绝设置偏题、怪题。要建立和完善命题工作机制,落实命题人员资格认定和动态管理制度、试题征集制度、命题与审题分离制度、阅卷质量过程监测制度、试题评价反馈制度等,确保试题质量。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和信息技术可作为考试科目;理、化、生实验操作、艺术、综合实践等可作为考查科目(省提供一套参考性试题);体育与健康可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要求实施测试。 学业考试方式可根据考试的具体内容采用纸笔测验、听力测试以及口试、实验操作等多种形式;纸笔测验也可采取闭卷、开卷或开闭卷结合等不同形式。 (二)实施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科学评价制度。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以《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中提出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目标要求为基本依据。评价结果包括等级和综合评语二个部分。等级可用优、良、中、差或a、b、c、d…的形式表达(其中道德品质、公民素养指标,只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二个等级);综合评语要概括反映学生的发展水平和发展特点,既要充分反映学生的优点和进步,又不回避学生的缺点和问题,做到具体、亲切、中肯,充分体现对学生的关爱和对其健康发展的期盼。 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学校组织实施,一个学期或一个学年为一个评定时段。坚持内容全面、主体多元、方法多样、注重过程、结果客观的原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健康发展、和谐发展。同时,各地要将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标准、评价办法向社会公示、公布,评价结果根据需要向学生公示。公示时间应在5天以上,公示无异议方可记录,并力求评价结果的科学和公正。各地可参照《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基础素养评价方案(试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等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配套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力求评价结果的科学和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