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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08]9号
【颁布时间】 2008-01-15
【实施时间】 2008-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67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藏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西藏自治区2007年度消防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

[接上页]
(二)全面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一是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结合实际编制城镇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要利用老城区改造,逐步提高城镇建筑耐火等级;要逐步加强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建设,不断增强城镇抗御火灾能力。二是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未设立公安消防机构的城镇要按照国家消防站建设标准,积极组建合同制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三是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要结合本地(市)、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及时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科普、普法、就业等教育培训工作内容,大力普及消防知识;各新闻媒体要积极探索消防宣传教育形式,不断增强消防宣传的深度和广度;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着力推行消防职业工种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四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权益。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市)火灾情况和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维护公民的知情权;要认真落实自治区《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安全活动,发现并举报火灾隐患;要依法、依规严肃认真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公民享有公共消防安全的权利。

  (三)大力消除火灾隐患,全面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作为长期坚持的方针,把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火灾隐患,作为主攻目标切实加以解决。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减少隐患“存量”,有效控制“增量”,把隐患消除在成灾之前。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把消防安全纳入行政许可审批前置条件,严把火灾隐患源头关。

  (四)切实做好农牧区和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当前,我区农牧区火灾突出,广大农牧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同时,我区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的软硬件条件与国家的规定、标准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确保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是我区消防工作的重中之重,出不得半点差错。各地(市)、各部门要切实把文物古建筑和农牧区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推进消防工作进寺庙、农牧区活动,大力开展文物古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农牧区消防工作力度,确保我区文物古建筑及农牧区消防安全。

  (五)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还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19项救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力量特别是抢险救援力量建设,因地制宜研究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队站和设施建设等问题。公安消防部队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进一步加强部队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防火、灭火、抢险救援和反恐处突能力,充分发挥好“拳头”和“尖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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