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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0号
【颁布时间】 2010-12-24
【实施时间】 2011-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2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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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6个月未缴纳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收回指配的频率。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频率,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借、涂改或者伪造无线电台执照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无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建立进货、销售台帐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无线电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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