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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条 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 (六)《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 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采砂船舶的采砂功率在500马力以上1700马力以下,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方式;” 2.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二款:“过载吊机船过载砂石,应当过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开采的砂石。” (七)《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 1.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除配送中心和国家定点的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组分汽油生产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调配。严禁生产、销售、使用添加甲醇的汽油等车用燃料。” 2. 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配、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 (八)《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条 第一款改为两款,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二、将下列省政府规章中引用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一)《安徽省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二)《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十四条。 (三)《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四)《安徽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三、将下列省政府规章中引用的“《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修改为“《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四、将下列省政府规章中引用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修改为“《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安徽省林业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五、将下列省政府规章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处罚办法》第四条。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八条。 (三)《安徽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四)《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五)《安徽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六)《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七)《安徽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八)《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九)《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五条。 (十)《安徽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十一)《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十二)《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六、将下列省政府规章中的“行署(市)”、“市(行署)”、“地(市)”、“行署、省辖市”、“行署、市”、“地级市(行署)”、“行署和市”、“行署或市”、“地、市”,修改为“设区的市”;“行署和市、县(区)”、“行署或市、县”、“地、市、县(市、区)”、“地、市、县”,修改为“市、县(区)”;“行署和市、县”修改为“市、县”;“所在市人民政府(行署)”修改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一)《安徽省驷马山灌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十一条。 (二)《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二条。 (三)《安徽省林业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 (四)《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五条。 (五)《安徽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第十二条。 (六)《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