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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 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复议、规章解释的规定作出修改: 1.删除《银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第十五条。 2. 删除《银川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第七条、第十条、十一条。 3.将《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第二十九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删除第三十三条。 4. 将《银川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54号)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rbr / brbr / 删除第六十二条。brbr / brbr / 5.将《银川市土地复垦规定》(市政府令第55号)第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删除第十六条。 6. 删除《银川市行政督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市政府令第78号)。 7. 将《银川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79号) 第十七条 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删除第十八条。 8. 删除《银川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市政府令第89号)。 9. 删除《银川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91号)第二十一条。 10. 删除《银川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第二十八条。 11. 将《银川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3号)第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删除第三十四条。 12. 删除《银川市饮食娱乐行业定额发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9号)第十五条。 13. 将《银川市殡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0号)第二十六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删除第二十九条。 14. 删除《银川市严禁用公车办婚事、钓鱼的规定》(市政府令第101号)第九条。 15. 删除《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4号)第二十五条。 16. 将《银川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市政府令第105号)第二十六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删除第三十条。 17. 删除《银川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1号)第二十一条。 18. 将《银川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第二十六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19. 将《银川市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第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将第五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