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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中与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20. 将《银川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5号)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城市房地产开发和危房改造项目未按规定的用途和期限进行开发的,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删除第二十七条。 21. 删除《银川市清真食品管理处罚细则》(市政府令第37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删除第十一条中“撤销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识,并”。 22. 删除《银川市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第八条中“节水设施不合格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供水部门不予供水(使用自备井的,由节水办封井),并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处罚。” 删除第十二条。 23. 将《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将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安置补助费用由统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删除第二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