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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颁布时间】 2010-12-02
【实施时间】 2011-0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2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接上页]
5.温室大棚等保护地适时放下蒲帘,并随时清扫积雪,加固大棚;

  6.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交通畅通,及时转移被困人员,做好抗灾保畜工作;

  7.注意收听、收看当地天气预报,合理安排生产和救灾工作;

  8.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做好救灾应急工作。

  十五、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号

  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森林(草原)火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连续10天出现5级以上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中度危险,易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或者已经出现森林(草原)火灾,森林过火面积1-100公顷或草原过火面积100-2000公顷。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火灭火工作;

  2.加强林区(草原)火险天气监测,及时通报情况;

  3.加强林区(草原)巡查,严格管理野外用火,做好防火灭火工作;

  4.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

  (二)森林(草原)火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连续20天出现5级以上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高度危险,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可能性较大;或者已经出现森林(草原)火灾,森林过火面积100-1000公顷或草原过火面积2000-8000公顷。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火灭火工作;

  2.加强林区(草原)火情及火险天气监测,及时通报情况;

  3.加强林区(草原)巡查,严格管制野外火源;

  4.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进入防火灭火实战状态;

  5.在重点火险区要设卡布点,禁止带火种进入;

  6.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

  (三)森林(草原)火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连续30天出现5级以上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极度危险,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出现森林(草原)火灾,森林过火面积≥1000公顷或草原过火面积≥8000公顷。

  含义: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适时启动防火应急预案,做好防扑火应急工作;

  2.进入紧急防火状态,森林、消防、人工增雨(雪)队伍等要严阵以待;

  3.加强林区(草原)火情及火险天气监测,及时通报情况;

  4.加大林区(草原)巡查力度,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5.在重点火险区设卡布点,禁止带火种进入;

  6.综合开展科学防扑火工作,及时、安全、高效开展防扑火工作;

  7.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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