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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川国土资发[2010]133号
【颁布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0-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2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成果评审与验收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成果评审与验收工作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0]133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省国土资源资料馆,各项目承担单位:

  

  在省国土资源厅的领导下,通过省项目办公室、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项目承担与协作单位近一年的共同努力和辛勤劳动,我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大部分核查矿区数据库已经建立,并通过预审,整个工作现已进入到项目成果初审、评审与验收的关键时期,为加快项目成果评审与验收工作速度,保证成果质量,按期完成我省目标任务,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做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成果评审与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省项目办公室、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项目协作与承担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成果的评审工作,把成果数据库和成果报告如期通过评审验收作为考核每个单位、每个人员工作业绩最为重要的标准。在强化责任、统筹安排、密切配合、狠抓落实上动脑筋下功夫,紧紧围绕如期完成核查矿区成果通过初审、评审与验收这一核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逐级将每一矿区核查报告的初审、评审与验收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责任人、每个层次、每个时间点,全力推进、逐一跟踪、重点突破。

  

  2011年1月20日前,务必提交完成铁、铜、铝、铅、锌、钨、锑、金、稀土、磷、钾盐、煤炭12个矿种的全部核查矿区数据库,并通过预审。

  

  2011年2月28日前,务必将以上12个矿种的全部核查成果报告及其预审通过的数据库,按《四川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审查验收工作流程及要求》提交省项目办初审。

  

  2011年3月30日前,务必完成以上12 个矿种的全部矿区核查成果的评审。

  

  二、省项目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责任机制,集中主要精力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认真分析、梳理矿区核查成果报告编制、数据库修改、成果提交、初审、评审、验收、资料汇交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本着创新机制、突出重点、简化程序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评审流程与技术要求,加强成果审查专家组、项目承担单位、厅信息中心、省国土资源资料馆等各相关单位之间的相互沟通与协调配合,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缩短审改周期、提高成果质量;二是充实矿区核查成果初审、评审验收力量,必要时可从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项目承担单位、单矿种汇总单位、厅信息中心等抽调参加过且熟悉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技术骨干,由省评审专家牵头组成评审验收小组,以矿种或项目承担单位或市(州)为单元,集中力量突击完成初审与评审工作;三是采取项目承担单位之间互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之间抽查、单矿种汇总单位包干检查、成果数据库和成果报告限时修改通过、省级专家定点审查验收等多种方式,提高成果数据库和成果报告的质量,减少初审、评审过程中的反复修改次数,提高评审验收效率;四是充分调动评审验收专家的积极性,规范评审验收标准、优化评审验收程序、严格评审验收时限。

  

  三、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把加快提交矿区核查成果数据库和成果报告,特别是提高成果数据库和成果报告质量审查通过率,确保如期完成矿区核查任务作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工作来抓,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起队级领导牵头抓、总工程师负总责、项目经理负全责的工作机制,严格项目进度考核与质量把关,强化合同约束与责任追究。切实做到在提交矿区核查成果数据库和成果报告前,由总工程师组织项目负责人和参与此项工作的地质、计算机等专业技术骨干,按照部、省的技术要求逐一进行认真自查,自查合格的由总工程师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凡是未通过自查的成果报告和数据库一律不得上报初审、评审。

  

  四、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矿区核查成果报告后,要组织力量对矿区名称、位置、范围、矿区编号、矿区内矿业权、保有资源储量等矿区基本信息进行核对,并在此基础上,按每个单位不少于30%的原则,对其所提交的成果报告进行抽审,凡是抽查合格率不足50%的,一律退回其所有报告限时修改,直至抽查合格。对抽查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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