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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0-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2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九)探索建立城市管理联合执法平台。整合公安、交通、建设、城管执法、环保等部门的执法资源,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车辆违法违章行为合并处罚,提高违法成本,着力解决大货车超载、超速、撒漏、冒黑烟等影响城市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

  (十)切实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根据《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在建和拟建高速公路的路面监控设施、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办公场所等基础设施,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并与高速公路同步投入使用,产权归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所有。已建高速公路设置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办公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在保持产权不变的情况下,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统筹安排解决。

  (十一)强化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农村是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点和关键。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加强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研究制定交通协管员招录办法,强化岗前培训,提高交通协管员整体素质。要加强农村客运体系建设及农机管理工作,深化平安农机建设,建立公安机关和农机部门合作机制,加强对各类农用车辆违法行为的检查处理工作。

  (十二)构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体系。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委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建立健全宣传教育组织体系,对本单位职工及社会车辆驾驶人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学习,提高交通安全法律意识。

  四、落实道路运输安全责任

  (十三)完善安全监管制度体系。交通、公安部门要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建立严密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运输行业及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推进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完善对企业及其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的考核、处罚、清退等管理体系和工作标准。交通部门要全面履行“三关一监督”监管职责,严把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

  (十四)落实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运输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运输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力度。客运企业要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严防危险品进站上车、超员车辆出站;严格执行双班驾驶员、夜间禁行、杜绝疲劳驾驶、强制休息等行之有效的制度,筑牢安全生产基础,各驻站机构每天抽查车辆数不低于车辆总数的3%。

  (十五)加强对驾驶人的源头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考试员的资格管理,建立健全培训、资格审查等相关制度。对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严格审查,坚决清退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或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严格审查融资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责成企业予以清退。公安、交通部门要建立营运车辆及其从业人员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力度,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

  (十六)加强对营运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对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标识、标牌的监督管理。按照省政府部署,旅游、公安、交通等部门对旅游客车实行全省统一的外观标识和标志牌管理。要加大对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外观标识、标牌的检查力度,严禁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从事营业性运输。

  (十七)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安全检查,排查营运车辆定期维护、检测、投保法定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等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正常运行的车辆一律不准其参加营运;结合节能减排,进一步加大淘汰老旧汽车力度;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坚决予以报废,避免因车辆机械故障造成事故。运输企业所属营运车辆不按时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审验、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报废手续的,公安机关不得为其新购营运车辆办理新车登记注册手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进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核)定,对车辆检测报告进行登记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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