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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0-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2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十八)加强车辆运营管理。积极推进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半挂牵引车gps或行驶记录仪安装工作,并将其接入省市管理部门的监控平台,加强车辆运营过程的安全管理。机动车生产企业在上述车辆新车出厂前,要全部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各客运、危化品企业按照《营运车辆监控使用规定》,对本企业客运、危化品运输车辆采用gps系统实施24小时监控,强化安全监督。

  五、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主体职责,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切实抓好工作落实,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十)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有效整合各部门、各单位及社会力量,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促进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公安、交通、安监、建设、农机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形成“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交通安全社会化工作格局。

  (二十一)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都要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青岛市较大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19号)要求,组织成立事故责任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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