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固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固政办发[2010]147号
【颁布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0-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2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2010-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2010-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0〕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固原市2010-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固原市2010-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切实改善农村环境,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10〕9号)、《自治区2010-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10〕133号)以及《中共固原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固党发〔201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为抓手,结合新农村建设、村庄布局、生态移民等规划要求,整合各方面资源,把整治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起来,切实抓好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立农村环保长效机制,转变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方式,改变生活陋习,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原则

  1、点面结合、示范先行。在重点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村”的同时,按照自治区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区划中将我市划分为“生态移民区、南部山区黄河支流区域”的要求,以主要交通干线周边、重点流域为主,以城中村、重点乡镇、新农村示范村庄为重点,优先选择符合各种规划,具备实施条件(水、电、路、气、屋等基础设施齐全)、500户以上的连片村庄进行整治,使集中治污设施服务范围最大覆盖、治污能力最大发挥、治污效果最大体现,确保示范效果,建立整治样板。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村庄类型和突出的环境问题类型采取不同的治理方式。以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人居环境改善为主要目标,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重点抓好垃圾收转设施、污水管网建设,垃圾要进入城市垃圾填埋场处理,污水通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重点乡镇在垃圾污水减量化、资源化利用的基础上,建设集中处理设施;新农村示范村庄提倡污水分散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可回收垃圾分拣回收利用,不可回收的垃圾就地安全卫生填埋或收集拉运到乡镇垃圾填埋场处理。大力推进废物综合利用、清洁能源建设、村庄绿化、卫生改厕等工作。

  3、统筹兼顾、整合资源。示范项目建设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环境保护及新农村建设等规划,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示范区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点,最终体现新农村建设成果,要整合各部门新农村建设资金,集中投向示范区,整体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水平。

  4、明确责任、建立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负责,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职责。充分发挥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引导农民以投工投劳方式积极参与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扩大整治成果。建立完善项目区农村环境管理长效机制、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维护机制,确保整治效果。

  二、工作目标

  围绕“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能源”的目标,采取“抓点、带线、促面”方式,通过2010年-2012年3年整治,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城中村、重点乡镇和新农村示范村等重点村镇环境有明显改善。示范区饮用水源得到有效保护,确保群众喝上干净卫生的饮用水;农村垃圾、污水、畜禽粪便等生产生活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置,面源污染得到进一步控制,农村环境“脏、乱、差”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取得明显进展;环境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环境监管得到加强,干部群众环保意识普遍提高,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经过整治的示范项目区应达到以下具体指标:

  (一)农村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率达到100%。

  (二)村庄整洁,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和处理。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