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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琼卫科教[20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04
【实施时间】 2011-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3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卫科教〔2011〕1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各三级医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创建活动,以推动全省医疗卫生科学技术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以下均含建设学科)是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为了更好地调动和发挥我省医学重点学(专)科的优势和作用,创建一批省内领先、国内先进、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医学重点学科,以带动全省整体医疗卫生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是指医学重点建设学科(实验室)经过周期建设,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在学科管理、人才建设、学科影响力、科技优势、教育培训、学科条件和医疗质量等方面综合实力,在省内具有领先水平,能带动全省本专业水平提高的学科。

  

  第三条  海南省医学重点建设学科(实验室)范围,为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符合基本原则和条件的学科。

  

  第四条  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根据“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评审和确认。

  

  第五条  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遵循“省卫生厅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具体管理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重点学科的具体建设计划的制定、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章 学科建设的原则和条件


  第六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临床和预防保健为重点,充分考虑各业务领域的特殊性,建立相应的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

  

  (二)坚持以发展我省卫生领域的传统优势和特色,使这些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保持省内领先水平,争创国内先进、国内领先或跻身国际先进行列。

  

  (三)坚持效益优先原则,鼓励优势凸现、特色明显、基础好和起点高的学科(实验室)通过项目建设成为主攻方向明确,促进交叉学科发展的重点学科,并能充分利用有限的建设资金和卫生资源,实现最大限度的发展。

  

  (四)通过项目建设,带动全省各医学专业的发展,促进疾病防治水平的提高。

  

  (五)申报的学科(实验室)应是本单位的重点科室,本单位能提供财力、物力、人力保证,具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可行性。

  

  (六)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原则上择优确认,一个学科(实验室)类别只确认一家。医学重点建设学科可与重点学科相同,但一个学科(实验室)类别只确认一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研究能力

  

  有本学科发展前沿的研究方向,处于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论文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学术会议上交流;获得各级别科技成果奖;成果被推广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现承担省级及以上级别的计划科研项目。

  

  (二)业务技术

  

  诊治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处于省内领先水平;近年来开展一项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两项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项目。

  

  (三)学科带头人与人才梯队

  

  具有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职称比例比较合理的人才梯队,整体水平较高的专业技术群体,有团队合作和开拓精神,学科带头人应是该科室主要负责人(首席专家),固定本科室在编人员。

  

  (四)基础设施

  

  具备开展本学科新技术引进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具有省内较先进的医疗、预防、科研基础设施条件和信息资料,能独立承担本学科省部级科研攻关项目,具有与国内先进水平接轨、交流、协同攻关的能力。

  

  (五)学科管理

  

  单位领导重视,重点扶持和投入,相关学科有协作攻关能力;科研管理完善,能确保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 学科的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申报海南省医学重点建设学科(实验室)必须依托具体科室,以国家学科分类与代码中设定的医学学科名称进行申报和建设,申报的时间由省卫生厅确定。每3年为1个建设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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